政治雷達法律記帳士法 › 第14條

記帳士法 第14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記帳士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