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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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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