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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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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第14條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第15條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第17條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第18條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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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