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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20條

記帳士應組織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組織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記帳士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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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