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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公會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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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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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