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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25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簡歷冊。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及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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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