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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債包括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度至六十三年度公債及中央政府興 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 臺灣省政府發行之興建臺中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經臺灣省議會通過後 得比照本辦法報院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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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