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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第5條

公債自調整利率後,應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其價格按供求及市場利率情形 決定,政府債券經紀人公會不再直接辦理承買或承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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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