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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第3條

公債之利率,一律自六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劃一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十二。 前項利率,於市場利率發生重大變動時,得經行政院核定再予調整,但不 得低於各該公債發行時債票票面所載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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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