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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債利率暫行辦法 第4條

公債應付利息,其屬六十三年元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仍依原債票票面所載 之利率計息。自六十三年二月一日起,一律按調整後之新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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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