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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3條

部落每年至少召開二次部落會議,但得視需要隨時召集。 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其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出席會議之資格、會議程序、議決門檻等事項,依部落章程規定;部落章程未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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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