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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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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6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 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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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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