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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27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7條
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 二、確認前次部落會議紀錄。 三、報告事項。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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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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