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 第29條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29條

部落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附簽到簿。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部落名稱。 二、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三、主持人及出(列)席人員姓名。 四、記錄人員姓名。 五、前次會議紀錄確認結果。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第一項所列文件應由該次會議主持人於召開後十五日內分送原住民家戶及相關人員。 會議紀錄之內容如有遺漏或錯誤,參加該次部落會議之人,得於下次部落會議確認時,請求更正。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