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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6條

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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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