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第4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調處委員會議: 一、有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 二、有本辦法
第十條
所定之情形者。 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為處理本法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之調處事件,調處委員會應訂定調處委員輪值方式。 前項調處事件,得由輪值調處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進行調處,並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