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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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