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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其控制作業應留存紀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前項保存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投資決定,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證券投資…第1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基金之操作」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投資或交易之方式與為指示保管、處分、收付及其他相關事…第1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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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