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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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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