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