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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機構或人員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或契約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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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5條
基金保管機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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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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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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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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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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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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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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