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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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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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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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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