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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39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9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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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
「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第40條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
第41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
第42條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
第44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
← 第38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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