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40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0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依法律、命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時,應由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召開之。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受益人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5條基金保管機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受益人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8條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第39條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二、…第41條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第42條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第43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第44條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
← 第39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