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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2條

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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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