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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4條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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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