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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7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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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45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第4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第48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第49條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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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