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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49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9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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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
第4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
第48條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
← 第48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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