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45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5條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第1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4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第47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第48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第49條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 第44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