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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9條

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 第 一 節 通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第1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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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