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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7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公司及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應設置部門、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之設置標準及其財務、業務、遷移、裁撤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前項有關設置及財務、業務管理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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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