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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5條

基金保管機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執行基金保管業務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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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