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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保管之。 基金保管機構應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獨立於其自有財產之外,並依本辦法 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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