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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規定者,受益人得按 其約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 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依第十五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 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辦理,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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