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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之交易,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 除作成紀錄外,並按月提出檢討報告。 前項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或交易決定紀錄應載明 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 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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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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