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