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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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