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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9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三 節 債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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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第41-1條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

「債券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27條債券型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下列標的:一、股票。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第28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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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