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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者,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定期間內,不受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九條
本文及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於申請募集基金時,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經向本會申請核准,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有關投資國內、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範圍及比率限制,不受
第八條
、
第十條
第一項、
第十五條
至
第十七條
、
第二十七條
及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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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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