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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2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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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

「指數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第34條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第3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3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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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