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2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
「指數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第34條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36條
(刪除)
← 第31-2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