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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5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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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準用之。

「指數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第33條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第34條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第3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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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