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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34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4條
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 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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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
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第五項、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
「指數型基金」的其他條文
第32條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前項…
第33條
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36條
(刪除)
← 第33條
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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