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33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3條

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