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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5條

保證型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並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保護型基金,除應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清楚說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外,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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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