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81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1條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本會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致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本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基金保管職務。 除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基金存續範圍內,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相同。
AI 白話解釋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的其他條文

第78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第79條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第80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第82條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本會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 第80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第8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