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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67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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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