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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6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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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