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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64條

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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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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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