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第66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66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本會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