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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0條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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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基金應依第七十二條規定每一營業日計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得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的其他條文

第78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第79條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第81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第82條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本會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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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