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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2條

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本會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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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第79條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第80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第81條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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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